(2015)宜徐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景远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朱景远。被告张健。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景远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景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景远申请撤回对张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景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