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甲,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通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被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0日由通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4日被通山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3日被通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通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9月份,通山县黄沙铺镇柏树村十组为筹钱添置本组祖宗祠厨房用品,经本组群众代表商议后一致同意将本组位于“出水荡垴”(地名)顶处山林中的松树90株,卖给被告人乐甲采伐,由被告人乐甲付给组里1000元(山本)。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到“出水荡垴”顶处山林采伐松树,在采伐过程中被柏树村九组村民发现其过界采伐,引起纠纷。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乐甲雇车将其所采伐的松木全部运往咸宁出售得15800元,分给柏树村九组8100元,自己得7700元。2013年10月28日,经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乐甲在“出水荡垴”顶处采伐面积0.5公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林木蓄积28.25立方米。从而认为,被告人乐甲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28.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认为,被告人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乐甲的非法所得77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当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乐甲辩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准备出售所砍伐的木材时,被柏树村九组村民发现并拦截下,只好叫柏树村九组村民自己去卖或者将木材运回,柏树村九组村民将木材运出卖掉,得款15800元,他们以我砍伐了他们组的树木为由留下了8100元,余款7700元给了我。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通山县黄沙铺镇柏树村十组为筹钱添置本组祖宗祠厨房用品,经本组群众代表商议后一致同意将本组位于“出水荡垴”(地名)顶处山林中的松树90株,卖给被告人乐甲采伐,由被告人乐甲付给组里1000元(山本)。2013年10月20-22日,被告人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到“出水荡垴”顶处山林采伐松树,并于2013年10月21日按约定给付了柏树村十组“出水荡垴”90株松树的树本1000元。被告人乐甲在采伐过程中,被柏树村九组村民发现其过界采伐,引起纠纷。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乐甲雇车将其所采伐的松木准备全部运往咸宁出售时,被柏树村九组村民拦截,经被告人乐甲同意由柏树村九组村民将该批松木运往咸宁出售,得款15800元,柏树村九组留下8100元后,将余款7700元给付被告人乐甲。2013年10月28日,经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乐甲在“出水荡垴”顶处采伐面积为0.5公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数量为99株,采伐林木蓄积为28.25立方米,其中属于柏树村九组的有31株,蓄积为3.709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乐甲无证采伐的林木均在柏树村九、十组林权证范围内。柏树村九、十组群众代表均已对被告人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案发后,通山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2日没收了被告人乐甲的违法所得7700元上缴至国库;于2013年12月17日由柏树村九组向该局出具收条,将柏树村九组从出售松木中留下的8100元作为被告人乐甲的退赃返还给柏树村九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①被告人乐甲的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乐甲的真实和年龄的事实。②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乐甲系投案自首的事实。③谅解书,证实了柏树村九、十组群众代表均已对被告人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的事实。④林权证及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证实了柏树村九、十组林权四至,及被告人无证采伐的林木在柏树村九、十组林权证范围内的事实。⑤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证实了森林公安局已将被告人乐甲的非法所得77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的事实。⑥柏树村九、十组山林权属协议书,证实了柏树下九、十组山林界线和被告人无证采伐的林木,其中31株为柏树村九组所有,其余为柏树村十组所有的事实。⑦收条2份,证实了柏树村十组于2013年10月21日收到被告人乐甲给付的“出水荡垴”90株松树的树本1000元和柏树村九组于2013年12月17日从通山县森林公安局收到被告人乐甲退还的松树款8100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乐建某、乐某勋等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乐甲无采伐许可证在“出水荡垴”砍伐林木,及出售过程的事实。3、《森林资源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乐甲在“出水荡垴”顶处采伐面积为0.5公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数量为99株,采伐林木蓄积为28.25立方米,其中属于柏树村九组的有31株,蓄积为3.7097立方米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了被告人乐甲在“出水荡垴”无证采伐林木现场的事实。5、被告人乐甲亦有供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在柏树村十组与柏树村九组林权有争议的林木99株,采伐林木蓄积为28.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乐甲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依法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乐甲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返还财物所有权人;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700元上缴至国库(已追缴),没收赃款8100元返还给通山县黄沙铺镇柏树村九组(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乐甲的刑期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已扣减先行羁押的22日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折抵刑期的3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人民陪审员 喻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