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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功菊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功菊,女,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原告陈功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功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功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功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