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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甫文与刘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文,刘胜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王甫文,男,汉族。被告刘胜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甫文诉被告刘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甫文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己还清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己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己还清了借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现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甫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甫文负担。审判员  曾宪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