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郝立龙与高大淼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769号申请人郝立龙被申请人高大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365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郝立龙与高大淼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大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高大淼现将执行款31125元及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郝立龙,并承担执行费575元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