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霍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胜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