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俊超与谭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5号申执行请人张俊超,男。被执行人谭蜜,女。申请人张俊超与被执行人谭蜜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俊超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谭蜜应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张俊超夫妻共同财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谭蜜把执行款10000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执字第5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