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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俊超与谭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5号申执行请人张俊超,男。被执行人谭蜜,女。申请人张俊超与被执行人谭蜜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俊超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谭蜜应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张俊超夫妻共同财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谭蜜把执行款10000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执字第5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