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喜东与被执行人曹淑芬、卢凤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东,曹淑芬,卢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姜喜东与被执行人曹淑芬、卢凤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乾民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姜喜东,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曹淑芬,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卢凤臣,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姜喜东与被执行人曹淑芬、卢凤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被告曹淑芬、卢凤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喜东2012年2月29日欠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