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曲丽颖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丽颖,阚玉平,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复字第2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曲丽颖,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理人:彭琳,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申请执行人女儿,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玉香,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异议人:阚玉平,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系被执行人配偶,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复议人曲丽颖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执字第1772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曲丽颖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曲丽颖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曲丽颖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卓琦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