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崔志勇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崔志勇,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朱为平、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杨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晨烨,女,该公司职工。原告崔志勇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理行理赔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崔志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