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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桂梅与被申请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梅,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桂梅,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孔维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桂梅与被申请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位于高淳区淳溪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自有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