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永纯,系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某,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赵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纯、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在赵某某、夏某某住处,以由他人作庄,与“中国福利彩票3D”相同的开奖时间及号码,接受其他人投注的方式,私自发售彩票。由赵某某、夏某某负责接受他人投注及兑奖,并向上家王某、魏某某报号,王某、魏某某再向上家报号的方式非法经营彩票业务,非法经营数额约60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魏某某以上家返还销售额5%的方式,非法获利3万余元人民币;赵某某、夏某某以上家返还销售额5%的方式,非法获利3万余元人民币。赃款被四人挥霍。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魏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是被抓获的。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能够积极陈述案件事实,应认定坦白;第二,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在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一时糊涂,未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并且被告人赵某某父母多病,孩子上学,望法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魏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系夫妻关系,四被告人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在赵某某、夏某某住处,以由他人作庄,与“中国福利彩票3D”相同的开奖时间及号码,接受其他人投注的方式,私自发售彩票。由赵某某、夏某某负责接受他人投注及兑奖,并向上家王某、魏某某报号,王某、魏某某再向上家报号的方式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其中王某、魏某某以上家返还销售额5%的方式,非法获利3万余元人民币;赵某某、夏某某以上家返还销售额5%的方式,非法获利3万余元人民币。赃款被四人挥霍。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夏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在赵某某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在治安行动队办公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般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卡,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前科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违法行为人李某甲、霍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杜某某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物证记录,证明公安人员将各被告人销售黑彩所得销售款共计8000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及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出售黑彩的交易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各被告人确认犯罪地点,相互确认,违法行为人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为非法销售彩票的人,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确认在其家中购买彩票的人;5、违法行为人李某甲、霍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杜某某的陈述,证明各自于2014年4月至7月28日在赵某某、夏某某的家中购买黑彩的事实及经过;并有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明知自己未经国家批准,而擅自销售彩票,四人分别获得赃款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其系主动投案一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某系在自首途中被抓获,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魏某某、赵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同时各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伊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纪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