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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贺树华与蔡志忠、陈宝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贺树华,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忠,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宝兰,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树华与被告蔡志忠、陈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