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娄×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娄×,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美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原告娄×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桦,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诉称:我与赵×于2013年9月经亲友介绍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双方父母期望子女尽快成家,原被告双方在尚未充分了解彼此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匆匆领取结婚证。春节前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今年5月,赵×没有跟女方打招呼就搬出他们婚后共同居住地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财产纠纷,没有子女,夫妻生活都没有,双方还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我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短暂的共同生活中发现彼此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和障碍,现在已无法正常交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相互包容、和谐生活的可能性。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现在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我搬出来的时候我们是沟通过的,去年5月份工作比较忙,我以前工作在昌平,原告在丰台,所以我到公司附近去住了。11月底12月初我提出要回家住,女方不让,女方的母亲也打电话不让我回家住。现在夫妻双方分居,只是希望彼此先冷静一下,分居的最终目的是今后能更好地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仍然存在,女方起诉不符合离婚条件(分居不满两年、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夫妻二人由于家庭琐事分居。现原告以婚姻生活存在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提出分居只是希望彼此先冷静一下,最终目的是今后能更好地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仍然存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结婚,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在处理家庭内外部关系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婚姻关系。现原告娄×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