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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文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东,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8月1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6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9月,被告人张文东在涟水县涟城镇境内先后盗窃作案四起,窃得山地车三辆、手机一部,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713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31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文东到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西路“宜家软装”门前,窃得王某的美利达牌挑战者350型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2、2014年7月27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文东到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西路“红蜻蜓鞋店”门前,窃得黄金宝的索罗门牌××型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6元。3、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文东到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东大道“索罗门牌自行车”门市,窃得黄某的X903型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4、2014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文东到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西大道“大连漂亮宝贝”理发店门前,窃得唐某的捷安特牌ATX77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8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文东犯罪所得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黄金宝、黄某、唐某陈述、证人张飞某、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文东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文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东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