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光辉、朱慧琴与张望明、胡玉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辉,朱慧琴,张望明,胡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56-1号申请人:王光辉。申请人:朱慧琴。被执行人:张望明。被执行人:胡玉良。申请人王光辉、朱慧琴与被执行人张望明、胡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良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