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曲阜尼山镇某某村委会与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尼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3)曲息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息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胜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