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冷启志与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启志,陈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200号原告冷启志,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陈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启志诉被告陈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启志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启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严 斌代理审判员 韩 云人民陪审员 田仕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