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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兴惠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兴惠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男。委托代理人:王鑫,男。被执行人:北京兴惠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寺庄村委会西北1500米。法定代表人司秋利,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丽莎,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45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