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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苏金鱼与陈可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鱼,陈可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苏金鱼,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被告陈可海,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鱼与被告陈可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