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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所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宣告高某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绥前所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高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高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称:高某甲,男,1956年11月20日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甲系父子关系,因高某甲于2009年8月26日出海至山东石岛,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高某甲死亡。经审理查明,高某甲,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甲系父子关系,因高某甲于2009年8月26日出海至山东石岛,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2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高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高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某甲于2009年8月26日出海至山东石岛,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寻找高某甲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下落,高某甲死亡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