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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名蔚与刘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名蔚,刘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刘名蔚,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刘化,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名蔚诉被告刘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化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名蔚撤回对被告刘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费112元,共124.5元,由原告刘名蔚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