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小峰,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