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小峰,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