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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贵,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贵。被执行人: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军义。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扣留了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市交通局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