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刘晓龙与徐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龙;徐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刘晓龙,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被告徐杨,男,1997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法定代理人徐以茂,男,42岁,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系被告徐杨之父,住址同上。原告刘晓龙诉被告徐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龙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东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