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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耿帅帅、孙宝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负责人孙吉林,行长。被执行人耿帅帅。被执行人孙宝梦。被执行人刘子波。被执行人郭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帅帅、孙宝梦、刘子波、郭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352元,由被执行人刘子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