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鼎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肇鼎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元贵。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