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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李执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胥福珍、张荣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福珍,张荣清,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0272号申请执行人胥福珍。被执行人张荣清。被执行人刘美。关于申请执行人胥福珍与被执行人张荣清、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