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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6年8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0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文卿、被告人廖某、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向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提香庄园小区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2栋1单元602室被害人张建某,将张放在客厅茶几抽屉内价值2158元步步高牌家教机1台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向志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廖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附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张某领取被盗步步高家教机的领条、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值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杨 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子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