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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董治芳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XX村X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4号原告董治芳,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社,住所: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村。负责人张开文,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芳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治芳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