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孔某某,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东湖区社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委托代理人季友慧,内蒙古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男,44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福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