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李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曹春生,李鸿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121号原告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应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佩,广东嘉得律师事务所律师。120号案被告曹春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121号案被告李鸿俊,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荣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赔偿金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入职时间及工作年限:曹春生入职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被告李鸿俊入职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曹春生于2014年3月1日曾经申请离职,李鸿俊于2014年3月10日曾经申请离职,因原告人员紧缺,两被告并没有实际离职,双方仍按原劳动合继续履行。因此,两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应从被告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员工工作岗位:均为操作理货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曹春生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李鸿俊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四、工资标准:曹春生离职前十一个整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48.6元;李鸿俊离职前十一个整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982.7元。五、工资支付情况:原告已足额支付两被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的工资。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4年8月19日。七、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原告主张合法解除。两被告主张违法解除。经查,2014年8月1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通知》,该《通知》内容为:因被告非法侵入公司网络获取公司保密信息,并通过个人邮箱群发至其他员工,此行为给公司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此行为,你自己承认,情况属实;经公司调查,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对此行为的态度及事件造成的影响,我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争议,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邮件显示2014年8月13日12时27分由发件人汪世峰向收件人被告曹春生发送,因此,可以认定不可能是曹春生通过黑客技术而获得邮件,进而可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两被告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原告邮箱而获得邮件。其次,邮件内容主要是反映原告为两被告少缴了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不涉及原告的秘密信息,故可认定两被告转发邮件也不构成泄露原告保密信息。再次,原告少缴两被告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是事实,两被告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恶意中伤原告。因此,原告以两被告非法侵入公司网络获取公司保密信息为由解除与两被告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八、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曹春生2013年度的3天年休假按公司规定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休完,且需要员工提出申请,否则,逾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对此争议,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员工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已向被告曹春生公示,故该细则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畴安排职工休假,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安排被告曹春生休年休假。再次,该细则规定“当年可休年休假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逾期作为自动放弃”的内容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关于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不符。综上,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曹春生2013年度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4179-4180号。十、仲裁请求:曹春生请求,1、原告支付曹春生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的工资2413.79元;2、原告支付曹春生2013年度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48.13元;3、原告支付曹春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65.35元。李鸿俊请求,1、原告支付李鸿俊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的工资1876元;2、原告支付李鸿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504元。十一、仲裁裁决结果:(曹春生案)1、原告支付曹春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65.35元;2、准许曹春生撤回关于要求原告支会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工资2413.79元的仲裁请求;3、原告支付曹春生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48.13元。(李鸿俊案)1、原告支付李鸿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04元;2、准许李鸿俊撤回关于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工资1876元的仲裁请求。十二、诉讼请求:(曹春生案)1、无须支付曹春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65.35元;2、无须支付曹春生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48.13元;3、诉讼费由曹春生负担。(李鸿俊案)1、无须支付李鸿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04元;2、诉讼费由李鸿俊负担。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曹春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65.35元。二、原告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曹春生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48.13元。三、原告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鸿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04元。以上一至三项款项,原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唯佳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