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森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森,南阳市钟表厂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森,女。委托代理人赵显华,女。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钟表厂,地址南阳市新华西路***号。(以下简称钟表厂)法定代表人张军,任钟表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永玉,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森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森的委托代理人赵显华、菅运生、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永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王干祥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