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解传动与刁从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传动,刁从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解传动。被告刁从阳。原告解传动诉被告刁从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传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传动诉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6000元。被告刁从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左右,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自称为驾驶员教练,原告交付了6000元给被告准备学习驾驶,但被告一直未能安排原告学习驾驶。2013年6月12日,被告刁从阳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解传动6000元整。欠款人:刁从阳××2013.6.12.二个月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给付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刁从阳结欠原告解传动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因被告刁从阳未能按约归还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刁从阳。现原告解传动要求被告刁从阳归还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刁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从阳归还原告解传动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刁从阳负担(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