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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砀山县慧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砀山县慧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机构代码00319419-7。法定代表人:陈礼纲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砀山县慧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67094375-3。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上述被执行人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砀国土资罚(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砀国土资罚(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尉爱军审判员  管义龙审判员  温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