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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育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2号罪犯彭育群,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9日作出(2002)揭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育群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育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0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彭育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育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日,共获嘉奖24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育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育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