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扬武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8号罪犯王扬武。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扬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罪犯王扬武于2008年2月28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共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扬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认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扬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扬武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人才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扬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扬武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