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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辉龙与赵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龙,赵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龙,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翔,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原审法院的管辖地域范围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龙湖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事故地及上诉人的户籍均在濠江区,即使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在汕头市龙湖区经常居住,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的其中一种案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亦即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内,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纯审 判 员  黄晓忠代理审判员  谷战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