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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阮鹤鸣、李维国与钟应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鹤鸣,李维国,钟应广,钟士(世)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阮鹤鸣,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维国,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应广,男,1968年5月15月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钟士(世)好,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鹤鸣、李维国与被告钟应广、钟士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鹤鸣、李维国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