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陈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陈永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39678-0。法定代表人人:范龙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艳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陈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泽涵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