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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彦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323号罪犯高彦萌,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澄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彦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彦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高彦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彦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0月21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彦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彦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