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官礼、王运芳与张官弟、蒋素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官礼,王运芳,张官弟,蒋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官礼,男,生于1952年9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王运芳,女,生于1950年9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官弟,男,生于1960年7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素清,女,生于1966年1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再审申请人张官弟、王运芳因与被申请人张官弟、蒋素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官礼、王运芳申请再审称,他二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要求依法判令撤销该判决并予以改判,理由如下:(一)再审申请人王运芳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其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王运芳提交了一份其在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运芳“左尺骨远端骨折并左拇指掌骨基底部骨折属十级伤残”。故一审判决认定“王运芳所受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由此导致一审判决对王运芳的赔偿计算漏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系判决错误。(二)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中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王运芳评定伤残等级时,并未对其骨折处进行科学检查,亦未对其提供的骨折X光片及病理质量进行认真分析,致使重新鉴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同时,一审中法院并未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及再次开庭时间告知再审申请人王运芳,造成王运芳对该重新鉴定结论和再次开庭时间均不知情。故一审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认定二再审申请人对此次纠纷承担主要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次纠纷系被申请人张官弟、蒋素清搭建雨棚,干扰张官礼、王运芳房屋的采光和改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张官礼、王运芳才不得不阻止张官弟、蒋素清的修建行为,且被张官弟、蒋素清打伤。故一审判决张官礼、王运芳对此次纠纷承担主要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张官弟、蒋素清提交意见认为: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他二人的房屋系上级政府统一规划的新农村房屋,与二再审申请人房屋相隔20-30米远,且其房屋侧边是空地,不会对对方的房屋造成影响;纠纷当天,二再审申请人拿着刀、铁棍等工具到他家中将其砍、打伤;重新鉴定时,双方及法院工作人员均在场,该重新鉴定结论系正确的;再审申请人王运芳的骨折并非在本次纠纷中形成,而是以前的老骨折。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张官礼、王运芳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事由。再审审查中,张官礼、王运芳提交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临:2014-3848),系一审判决生效后,王运芳于2014年10月16日自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而一审判决采信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求实鉴(2014)临床鉴1121号),系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并经一审庭审双方举证、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的规定,可知张官礼、王运芳提交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要件,不予认定为再审“新的证据”;同时,关于非因交通事故和工伤造成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问题。该案一审判决采信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出,张官礼、王运芳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标准作出。本院审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针对特殊主体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的鉴定标准,体现的是对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劳动者较强的保护性平衡取向。本案张官弟、蒋素清与张官礼、王运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属一般主体之间侵权行为,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其伤残等级通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故一审采信《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妥。(二)关于再审申请人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的再审事由。一审采信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双方当事人到场,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为一审判决所采信。本院审查认为该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并予以采信,故对王运芳所称鉴定机构未对其伤残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经查阅原审卷宗,《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3月12日经张官礼签收,故二再审申请人所称的法院未将鉴定结论及再次开庭时间告知王运芳,造成王运芳对该重新鉴定结论和再次开庭时间均不知情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三)关于再审申请人称一审判决认定其对此次纠纷承担主要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事由。一审查明该案系张官礼、王运芳与张官弟、蒋素清因维修雨棚而发生争吵,后张官礼、王运芳到张官弟家中阻止修理雨棚而引起纠纷,造成双方身体在纠纷中均受到损伤。故在该纠纷中,一审判决认定张官礼、王运芳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对事实责任的划分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予支持。综上,张官礼、王运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官礼、王运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刘青华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念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