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钱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