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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涂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涂某。被告石某。原告涂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保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