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涂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涂某。被告石某。原告涂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保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