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东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明茂江与迟洪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茂江,迟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明茂江,男。被执行人迟洪军,男。本院在执行明茂江申请执行迟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茂江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70元,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洪军自动履行了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到位执行款264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明茂江明确表示全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执行款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明茂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