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志雄与柳州市辰雨金属结构中心现住柳州市柳太路1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雄,柳州市辰雨金属结构中心现住柳州市柳太路15-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雄,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9*被执行人柳州市辰雨金属结构中心现住柳州市柳太路15-1号,联系电话:135*。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全高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9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30000元,剩余还款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履行义务完毕为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3)南民初(二)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