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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木养申请执行柯超文、柯湘云、傅爱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木养,柯超文,柯湘云,傅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冯木养。被执行人柯超文。被执行人柯湘云。被执行人傅爱群。本院在执行冯木养申请执行柯超文、柯湘云、傅爱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