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坪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传景与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景,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李振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坪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徐传景,农村居民。被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上峪子村。负责人:刘桂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振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要求对被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4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