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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侯��军犯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良军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64号罪犯侯良军,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埇刑初字第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良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宿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侯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