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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友宝、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张为军与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民、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友宝,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张为军,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民,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43-2号申请执行人:梁友宝,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增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为军,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民,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峰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民、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民、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文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民、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